网络文化经营,演出经纪,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 一般项目:文艺创作,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,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,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,市场营销策划,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,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,日用品销售,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
二小对面萤火艺术是中心3楼